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子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下午
3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洪珮婷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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