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0號原告 林永昌 被告 陳政豪 以上當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7月27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林永昌未合法送達,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