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35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355號上訴人 李雅雲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陳宏哲 律師 林怡廷 律師被上訴人 李俊慶 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民事第四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書記官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