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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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355號上訴人 李雅雲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陳宏哲 律師 林怡廷 律師被上訴人 李俊慶 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陳雅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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