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忠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12號;110年度執緝字第1283、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忠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忠峯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黃忠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依照上級審通說,所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不能是程序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另外,「不合法律上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等而為上訴駁回之程序判決」者亦同,從而「上訴無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因而未進行實體審理者,亦非上開條文所指「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65號、
101年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37號、107年度聲字第3285號、106年度聲字第3518號、106年度聲字第1977號、106年度聲字第1735號裁定)。
是如附表編號1之案件,受刑人即被告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209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457號判決認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執聲卷附該等判決可參),則該案之最後事實審仍為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759號判決,先予敘明。
二、經查,受刑人黃忠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且經地檢署調查,該受刑人已表示對於如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要」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如執聲卷附「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準此,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分別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及業務過失傷害等不同類型,據其犯罪態樣、手段、時間相隔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肇事逃逸│業務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7.11.21(晚間│108.02.11│108.02.11│││6時20分許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7毒偵│桃園地檢108偵│桃園地檢108偵│││7456│27284│27284│├───┬──┼────────┼────────┼────────┤│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8審訴759│109交訴14│109交訴14││├──┼────────┼────────┼────────┤││判決│108.08.29│109.10.30│109.10.30│││日期││││├───┼──┼────────┼────────┼────────┤│確定判│法院│最高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109台上1457(程│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序駁回)││││├──┼────────┼────────┼────────┤││判決│109.03.18│109.12.01│109.12.01│││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9執緝│桃園地檢110執│桃園地檢110執│││2564(已執畢)│1612=110執緝│1613=110執緝││││1283│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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