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7號聲請人 黃瑞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職業技能協會間呈報清算終結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