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73號

原告 鍾宜樺

被告 劉賜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114年3月14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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