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94號
原告升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珈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