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94號

原告升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珈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禕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