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45號原告 張武男 被告 張吉成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5年度訴字第7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孫沅孝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