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563號原告 陳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桂蘭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吳桂蘭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任何住居所,而依原告所陳,被告從未入境等語,就此依本院查詢結果,亦確認被告確未曾入境,有內政部移民署105年8月31日移署資處玉字第1050097290號函在卷可稽,是依卷附資料尚無從得知被告目前確切之住居所何在,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文松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