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榮基指定辯護人謝勝合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榮基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審理期間發覺被告劉榮基無法理解訊問內容之涵義,回答問題亦缺乏連貫性與邏輯性,認知功能與表達能力均甚差,命其當庭書寫自己姓名,亦完全無法書寫,嗣經本院送請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診斷為:「劉榮基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腦部電腦斷層顯示左側大腦栓塞併臨床感覺與運動性失語症狀,無法完全理感詞句語意,講東答西以及無法完整表達詞句等臨床功能障礙」等情,有該院106年5月19日雄左民診字第1060001847號函附卷可參,足徵被告已達無法理解詞句語意,且無法完整表達詞句之臨床功能障礙。綜上,本院認被告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所稱心神喪失之程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林記弘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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