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68號原告 黃超群 被告 莊喬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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