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966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旭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乙○○部分及就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票據法第126條規定,發票人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惟查債務人乙○○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另查,支票號碼0000000之利息應自為付款提示日即民國98年4月21日起算。綜上,故除對乙○○部分之請求及超過上述付款提示日利息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