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新加坡商德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終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清算分配表、股東同意書。
二、前述簿冊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董事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三、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所開之收據)。
四、清算期間賸餘財產分配表。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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