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59號原告臺灣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張志良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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