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度執他第1328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無訛,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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