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98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秉浩
被 告 師延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年瑩
被 告 張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邱月琴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
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4月18日
判決,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業於107年8月20日由 魏江霖 變
更為邱月琴,此有臺灣銀行107年8月7日銀人資字第1070
0554411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2頁),則本件判決送
達後訴訟程序即當然停止,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
調查並裁定由原告之現任法定代理人邱月琴承受訴訟,且續
為訴訟行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