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15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賴啟忠
       陳錫鎮
被   告  蘇志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819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8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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