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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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49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葉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3日上午9時37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4日內,具狀說明為何本件利息262元
係從民國93年1月16日起算,而非從93年1月31日起算?另
請提出利息262元、滯納利息790元、遲延利息1992元之詳
細計算式,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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