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9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一級)│(一級)│├────────┼────────┼────────┼────────┤│犯罪日期│96.09.17│97.07.07│97.06.1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緝字第220號│偵字第1709號│偵字第297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1595│98年度訴字第35號││││70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6.12│98.03.31│98.05.2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1595│98年度訴字第35號││││704號│號│││判決├────┼────────┼────────┼────────┤││判決│97.08.04│98.05.04│98.06.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626號│字第1726號│字第2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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