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魁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魁峰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魁峰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於99年10月26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而被告所涉犯之殺人未遂罪嫌,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惟被告曾於偵查中為認罪之表示,並有證人王志全於偵查中、 張志凱 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綦詳,復有診斷證明書附卷及水果刀1把扣案可稽,足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上開犯行,其法定本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衡諸被告因涉犯上開重罪經起訴,且知悉該犯罪之法定刑非輕,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恐有逃亡之虞,是被告前項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楊欣怡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