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基簡字第108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甲○○之犯罪動機、施用毒品係戕害自己身心之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1461號被告甲○○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號2樓之
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詐欺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4年10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6年11月12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詎猶不知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7月11日凌晨0時許,在基隆市○○區○○○路友人家中,以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7月16日,為本署觀護人通知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8年7月2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
證明被告於98年7月16日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二)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證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6年11月12日釋放出所,足認被告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
(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000000000)1紙:
證明送驗尿液確為被告親自排放。
(四)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證明伊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檢察官龔書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慧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