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25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554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泰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