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詐欺等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刑保字第84
2號),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即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高偉文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