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上訴人即原告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辛○○○、己○○、庚○○、壬○○、丑○、甲○○、仲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仲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癸○○、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子○○、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丙○○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