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326號
原   告  楊淑惠
被   告  林偉淯陞穎 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巷000弄0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戴顯澄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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