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6號
原 告 李素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5,000元,依民事訴訟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