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6號
原   告  李素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5,000元,依民事訴訟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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