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8號
原   告  高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5,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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