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文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永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953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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