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9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937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
其逾期第一個月者按新臺幣壹佰元,其逾期第二個月者按新臺幣
叁佰元,其逾期第三個月以上者,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
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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