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鑫普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芳 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6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鑫普思企業│玉山商業銀│104年4月15日│171,050元│CA0000000│受款人:利│││有限公司│行東嘉義分││││成免洗餐俱│││林芳而│行││││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