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聲請人 李宥燕 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宥燕自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10
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4號卷宗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5年12月30日下午3時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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