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告癸○○
辛○○甲○丁○○己○○庚○○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壬○○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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