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0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賴成育┌───────────────────────────────────────────────────────┐│附表:96年度催字第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建昌五金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斗六│96年2月28日│11,493元│0000000│││1│司法定代理人 黃孟乾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