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0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710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2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
284條之1規定,由法官1人獨任審判,在此先行說明。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
三、聲請人即被告以被羈押前已與配偶離婚,兩個小孩需要被告照護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四、經查,被告在7個月內即反覆實施竊盜犯罪達11次之多,確有羈押之必要。若准許其具保停止羈押,難以防止其繼續行竊,所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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