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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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13號上訴人 邱浩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清水 所間因本院民國107年度國字第13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8,3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