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鈴喻律師
趙元昊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判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傅思綺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