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黃賜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88,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