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166號抗告人 林信宏 上列抗告人林信宏因與相對人 李招緯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166號抗告人 林信宏 上列抗告人林信宏因與相對人 李招緯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