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218號
原   告  席瑋紳
被   告  林國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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