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52號
原   告  鄭麗慧
上列原告鄭麗慧與被告 陳春月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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