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53號
原   告  覺崑海
被   告  錢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上午11時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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