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53號
原 告 覺崑海
被 告 錢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上午11時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珮儒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53號
原 告 覺崑海
被 告 錢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上午11時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