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曹芯語(原名曹珺崴)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5832號、104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芯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曹芯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業已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2年5月7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嗣被告之上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以102年度訴字46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3月,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撤回上訴,嗣於103年7月8日確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檢察官依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經檢察官命警拘提未著,又被告現無在監在押等情,亦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人通知書、執行傳票及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憑。顯見被告確已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因認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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