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倖伃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倖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倖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林倖伃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5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
30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因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16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㈠至㈢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8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又因㈣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9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6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與前開㈠至㈢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3年10月8日送監執行,扣除羈押折抵8日及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11月6日,於104年11月13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1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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