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原告 劉長祿
李秀蘭 被告 侯柏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湘瑩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