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若塵 因104年勞訴字第28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共計新台幣參萬參仟玖佰參拾貳元(13,573+20,359=33,93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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