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彥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彥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趙彥良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255號判決及101年度簡字第1193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予更正為「100年10月8日21時許、100年10月9日15時44分許、100年10月9日某時、100年10月9日某時」)。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而查,受刑人趙彥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罪均受有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六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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