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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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秦次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秦次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秦次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0年度簡字第6764號判決及101度簡字第375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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