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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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房屋等再審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聲請人 王卓泳 騰上列聲請人因與 賴逸文 間請求交付房屋等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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