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日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日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日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游日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更正為「100年12月14日」),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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