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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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麗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商標之背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麗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165號),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1年5月26日期滿。扣案仿冒「LV」商標之背包1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麗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1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業已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LV」商標之背包1個,係被告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仍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31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